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81-2号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程某甲,男,汉族,系原告父亲。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中段。 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保全费220元,原告程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钱文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金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