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08号 原告张淑红,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3月20日。 被告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代庄街洁云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郭广庆。 委托代理人李继东、王高歌,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广,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 被告高亮,男,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张殿钦,男,汉族,1948年8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红诉被告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张广、高亮、张殿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四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对四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红撤回对被告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张广、高亮、张殿钦的起诉。 本案原告的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50元,由原告张淑红承担。 审 判 长 李 建 审 判 员 李 会 敏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超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楚柏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