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45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 委托代理人杨红卫,该社职工。 被告丁建军,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小英,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建辉,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有民,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建军、陈小英、丁建辉、丁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