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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建军、陈小英、丁建辉、丁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45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 委托代理人杨红卫,该社职工。 被告丁建军,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小英,女,1976年6月29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45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
委托代理人杨红卫,该社职工。
被告丁建军,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小英,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建辉,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有民,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建军、陈小英、丁建辉、丁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