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87号 原告吴艳红,女,出生于1985年1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建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慧娟,女,出生于1972年3月18日,汉族。 被告王弋宣,女,出生于2006年4月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红诉被告郭慧娟、王弋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艳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原告吴艳红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