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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东来诉胡杏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36号 原告:潘东来,男,出生于1968年1月4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清战,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杏三,男,出生于1970年1月2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温玉山,河北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36号
原告:潘东来,男,出生于1968年1月4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清战,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杏三,男,出生于1970年1月2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温玉山,河北邢台县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东来诉被告胡杏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东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潘东来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锋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