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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063号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6年12月17日。 被告丁某某,男,生于1960年2月10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世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063号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6年12月17日。
被告丁某某,男,生于1960年2月10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世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5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6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丁允惠。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且被告心胸狭窄,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3年5月2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后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丁允惠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要求与原告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5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6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丁允惠。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且被告心胸狭窄,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3年5月2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后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为维护家庭和睦共同努力。原、被告结婚时间近二十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但双方并未发生大的矛盾,夫妻感情还未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夫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5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钱金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