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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39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0年2月16日。 委托代理人赵清战,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3月1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39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0年2月16日。
委托代理人赵清战,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3月1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