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39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0年2月16日。 委托代理人赵清战,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3月1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