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78号 原告薛录,男,出生于1936年4月29日。 委托代理人郭松涛,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运来,男,出生于1967年8月5日。 被告方小梅,女,出生于1952年9月20日。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薛录诉被告方小梅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录的委托代理人郭松涛、薛运来,被告方小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云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王俊峰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