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薛录诉方小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78号 原告薛录,男,出生于1936年4月29日。 委托代理人郭松涛,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运来,男,出生于1967年8月5日。 被告方小梅,女,出生于1952年9月20日。 委托代理人张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78号
原告薛录,男,出生于1936年4月29日。
委托代理人郭松涛,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运来,男,出生于1967年8月5日。
被告方小梅,女,出生于1952年9月20日。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薛录诉被告方小梅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录的委托代理人郭松涛、薛运来,被告方小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云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王俊峰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