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5-1号 原告蒋国合,男,出生于1955年9月18日。 委托代理人蒋玫峰,女,出生于1990年2月20日。 被告张战青,男,出生于1972年6月9日。 被告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王用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颜,该公司职工。 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南舟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蒋国合诉被告张战青、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3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国合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玫峰,被告张战青,被告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申请追加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国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