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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国合诉张战青、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5-1号 原告蒋国合,男,出生于1955年9月18日。 委托代理人蒋玫峰,女,出生于1990年2月20日。 被告张战青,男,出生于1972年6月9日。 被告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155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5-1号
原告蒋国合,男,出生于1955年9月18日。
委托代理人蒋玫峰,女,出生于1990年2月20日。
被告张战青,男,出生于1972年6月9日。
被告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王用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颜,该公司职工。
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南舟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蒋国合诉被告张战青、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3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国合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玫峰,被告张战青,被告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申请追加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国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