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5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4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开封市金明区。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被告李某某称其居住地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但一审原告张某某提交明日新城物业、小区所在社区及公安机关等出具的证明,证明李某某经常居住地为开封市金明区,该组证据充分,对一审被告李某某经常居住地予以认定。开封市金明区明日新城小区属开封市金明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宗振宇 审 判 员 葛冀鲁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