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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王金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68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金有,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上诉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68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金有,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上诉人郑州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4)禹民初字第4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案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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