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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想来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刑初字第2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想来,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2012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4年8月21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刑初字第2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想来,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2012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4年8月21日被兰考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9日被兰考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想来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想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0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赵想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南彰镇杜楼村的行户田某某、徐某某,将南彰镇杜楼村东南地杨某某家7棵杨树砍伐,并以1100元的价格偷偷卖掉。经鉴定,被盗伐杨树立木蓄积为2.614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想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赵想来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李遂派出所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南彰镇杜西村杨某某家杨树伐根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两张、兰考县南彰乡杜楼西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肖某某、肖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肖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田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兰考县林业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想来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想来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想来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想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期羁押的九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宋 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宇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