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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创逸同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3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创逸同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其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创逸同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3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创逸同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其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创逸同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141号调解书,于2014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洛阳市湹河区,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141号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湹河区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燕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