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93-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氟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洛阳氟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光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矿业集团纳米高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洛阳氟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矿业集团纳米高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洛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氟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氟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洛阳矿业集团纳米高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洛阳氟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田国京 执行员 :张耀彬 执行员 :张万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一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