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49-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普瑞斯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华京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南京,该公司经理。 关于洛阳普瑞斯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诉洛阳市华京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洛民立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普瑞斯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立案以前,洛阳市华京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和瀍河法院、老城法院已经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欠款数额已达几千万。经查实洛阳市华京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洛阳市华京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洛阳普瑞斯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田国京 执行员 :张耀彬 执行员 :张万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一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