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0018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旋兴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民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林,该公司经理。 洛阳旋兴工贸有限公司诉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洛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月9日立案。执行中,因尚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洛阳旋兴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014)洛执字第00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 钊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