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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旋兴工贸有限公司与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0018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旋兴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民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林,该公司经理。 洛阳旋兴工贸有限公司诉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0018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旋兴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民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林,该公司经理。
洛阳旋兴工贸有限公司诉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洛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月9日立案。执行中,因尚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洛阳旋兴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014)洛执字第00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 钊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素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