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93-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建材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颜淮祥,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洛阳建材机械厂申请执行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洛阳建材机械厂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