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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第一干部休养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29-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第一干部休养所。 法定代表人:王广民,该所所长。 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29-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第一干部休养所。
法定代表人:王广民,该所所长。
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第一干部休养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本案的还款义务,申请人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