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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宁县冠科置业有限公司、张超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02-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道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峰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宁县冠科置业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02-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道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峰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宁县冠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超献,男。
关于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宁县冠科置业有限公司、张超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洛民四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本案的还款义务,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2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田国京
执行员 :张耀彬
执行员 :张万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一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