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40号 申请执行人:武宣,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昇扬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湖,该公司董事长。 武宣申请执行河南昇扬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河南昇扬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武宣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 钊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