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59-1号 申请执行人:张清堂,男,汉族。 被执行人:何全正,男,汉族。 关于张清堂申请执行何全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洛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清堂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4916733.62元,收执行费83266.38元,因被执行人何全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清堂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清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洛执字第1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张清堂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杜凤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一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