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乐百利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习群,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山西乐百利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