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15号 原告徐三青,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义鑫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定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三青诉被告河南义鑫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三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徐三青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