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木旺诉王书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575号 原告刘木旺,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书有,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木旺诉被告王书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木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575号
原告刘木旺,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书有,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木旺诉被告王书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木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木旺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木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木旺负担。
审判长  蔡金辉
审判员  丁 强
审判员  张金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传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