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933号 原告刘江平,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继伟,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平诉被告王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江平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江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刘江平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龙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王书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路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