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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平诉王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933号 原告刘江平,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继伟,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平诉被告王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江平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933号
原告刘江平,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继伟,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平诉被告王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江平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江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刘江平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龙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王书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路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