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280号 原告李会卿,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进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卿诉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卿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会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会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一百零五元,减半收取五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李会卿负担。 审判员 李建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银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