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333号 原告李治通,男,194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玉萍,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通诉被告李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通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治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治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治通负担。 审 判 长 贺松峰 人民陪审员 王书升 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言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