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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平诉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994号 原告:李淑平,女,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钧亭,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志刚,男,成年,汉族。 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原告李淑平诉被告张志刚民间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994号
原告:李淑平,女,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钧亭,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志刚,男,成年,汉族。
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原告李淑平诉被告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淑平于2014年12月1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淑平负担。
审 判 长  何剑平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贺淑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亚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