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32-1号 申请执行人:姚中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祖家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洛阳岳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民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冬营,男,汉族。 姚中英申请执行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洛阳岳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冬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四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中英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中英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