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35号 申请执行人:孙利娟,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孙庆卫,男,汉族。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中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孙利娟、孙庆卫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137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孙利娟、孙庆卫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13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 钊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