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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树君与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吕晓俊、贺延平、王红超、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张学锋、任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52-1号 申请执行人:孙树君,女,汉族。 被执行人: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延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超,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52-1号
申请执行人:孙树君,女,汉族。
被执行人: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延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吕晓俊,女。
被执行人:贺延平,女。
被执行人:王红超,男。
被执行人: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现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学锋,男。
被执行人:任现超,男。
关于孙树君申请执行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吕晓俊、贺延平、王红超、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张学锋、任现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洛民立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树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树君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树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孙树君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杜凤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一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