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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兴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金初字第149号 原告洛阳市兴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姚保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卫利,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金初字第149号
原告洛阳市兴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姚保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卫利,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许冬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该公司职工。
原告洛阳市兴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兴通运输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洛阳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惠丽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乔卫利、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为福田半挂投保车损险责任限额为26万元,安通挂车车损险责任限额76000元。2013年8月28日,原告雇佣司机接货从山西返回偃师途径孟州市境内燕沟大桥时,与他人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也导致福田半挂豫CD2510和安通半挂豫CD957挂损坏,经被告勘察评估,确认损失金额为81061元,致路残赔付3400元,施救费用12280元。根据保险合同,被告应对以上损失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损费等96741元(后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至110680元)。
被告大地财险洛阳公司口头辩称,该起事故在孟州沁阳法院进行过诉讼,原告为主要责任,标的车辆超载,三责免赔10%,标的免赔5%。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9日,原告为其名下的豫CD2510号福田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万元)、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6万元)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为豫CD957挂号安通仓栅式运输半挂车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76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万元)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自2013年7月11日至2014年7月10日。同年8月28日5时许,原告司机薛春亮驾驶豫CD2510号(豫CD957挂)重型半挂货车沿二广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省孟州市境内1116KM孟州段燕沟大桥时,与马国旗停在道路西侧应急车道的豫HC2019(豫H386B挂)重型半挂货车及下车检查车辆的马国旗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薛春亮受伤、马国旗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薛春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国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赔未果,诉至本院,导致本案纠纷。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经被告确认车损总值为95000元。原告方车辆因事故支出停车、施救费2980元。原告另赔偿高速公路路产损失34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已依约缴纳了保险费,被告应按保险条款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限额内履行理赔义务。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费、路产损失费的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主张的停车费、施救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项目;提交的吊车票据系白条,真实性无法认定,该部分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扣除免赔率,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向原告尽到了有关合同条款的告知和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被告又辩称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理赔责任,即30%的损失应由事故对方承担,其仅同意赔偿原告损失的70%再扣除超载的免赔数,本院认为原告既投保了相关险种,现要求保险公司先予全额理赔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后可另行向事故对方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洛阳市兴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984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兴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承担(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用待执行中由被告向原告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惠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向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