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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林英与被上诉人蒋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英,女,43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佳佳,女,3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长军,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林英因与被上诉人蒋佳佳民间借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英,女,43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佳佳,女,3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长军,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林英因与被上诉人蒋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林英自行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李林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永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