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英,女,43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佳佳,女,3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长军,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林英因与被上诉人蒋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林英自行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李林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永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