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313号 申请执行人张颖仙,女,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瑞彬,男,1977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郑利民,女,1977年6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张颖仙与被执行人李瑞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瑞彬、郑利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7日前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张颖仙借款210000元)履行,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瑞彬、郑利民以其二人名下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赛格阳光花城小区2号楼1单元1601号房产一套(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YS00015494,房屋代码109791)抵清所欠申请执行人张颖仙的借款2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瑞彬、郑利民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赛格阳光花城小区2号楼1单元1601号房产一套(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YS00015494,房屋代码109791)交付申请执行人张颖仙抵偿被执行人李瑞彬、郑利民所欠其借款210000元。 二、申请执行人张颖仙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