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373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1970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胡振军,男,1964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张海军与被执行人胡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胡振军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振军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办事处安阳桥54号门面房一套。 二、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准毁损、转让、抵押。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