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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钰凯与王莉离婚纠纷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民初字第432号 原告马钰凯,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莉,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师振华,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钰凯与被告王莉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民初字第432号
原告马钰凯,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莉,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师振华,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钰凯与被告王莉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钰凯,被告王莉及其委托代理人师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钰凯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女儿马婉月。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网瘾很大,不照顾女儿,经常抱着小孩玩游戏对小孩危害极大,并且在网上跟各种网友有暧昧关系。被告不务正业,多次被工作单位解雇,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仍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近期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带走女儿。由于女儿一直由原告母亲照顾,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女儿300元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3、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莉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原、被告虽然认识时间不长,但双方感情基础深厚,被告与原告父母争吵,不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原告不能妥善处理是造成纠纷的原因,原告认为被告上网成瘾及被单位辞退系原告一面之词。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海信电视一台、格力空调一台、组装电脑一台、西门子洗衣机一台、被子4条、床上用品4件套系被告个人财产。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4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一女马婉月。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琐事生气、吵闹,但是并未达到我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条件,原、被告如果互谅互让,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马玉凯与被告王莉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玉凯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炎萍
代理审判员  周钊华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 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