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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华与杨文抢劫罪、盗窃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215号 申请执行人张庆华,女,1962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杨文,男,1992年4月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申请执行人张庆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文抢劫罪、盗窃罪纠纷一案,本院下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215号

申请执行人张庆华,女,1962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杨文,男,1992年4月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申请执行人张庆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文抢劫罪、盗窃罪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杨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北少刑初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来生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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