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勇,男,1966年5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4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军,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勇犯受贿罪,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勇及其辩护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2年1月份,韦勇收受前张村卫生室负责人王某1000元现金;2012年4月份,韦勇收受王某2000元现金;2013年1月份,韦勇收受王某1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韦勇收受王某2000元现金。 2、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1年春节前,韦勇收受华山大街俊峰诊所负责人的丈夫牛某某5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韦勇收受牛某某5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韦勇收受牛某某5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韦勇收受牛某某500元现金;2010年6月份左右,韦勇收受牛某某价值4800元的二个玉镯和一块玉件。 3、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1年春节前,韦勇收受华瑞中西医诊所负责人万某某300元上海华联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韦勇收受万某某300元上海华联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韦勇收受万某某300元上海华联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韦勇收受万某某300元上海华联购物卡。 4、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2年1月份,韦勇收受前定龙村卫生室负责人李某某500元现金;2012年10月份,韦勇为买玉让李某某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打款2800元;2013年1月份,韦勇收受李某某800元现金;2013年6月份,韦勇收受李某某900元现金。 5、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2年1月份,韦勇收受魏家营卫生室负责人张某某1000元现金;2012年5月,韦勇为买玉让张某某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打款1500元;2013年1月份,韦勇收受张某某1000元现金。 6、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2年1月份,韦勇收受小吴村卫生室负责人王某某700元现金;2012年2月份,韦勇收受王某某1000元现金;2013年1月份,韦勇收受王某某700元华联代金券。 7、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2年1月份,韦勇收受十里铺村卫生所负责人苏某某1000元现金;2013年1月份,韦勇收受苏某某1000元现金。 8、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2年中秋节前,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跃进农场卫生所负责人傅某某1000元上海华联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韦勇收受傅某某1000元上海华联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前,韦勇收受傅某某1000元上海华联购物卡。 9、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1年春节前,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马屯村卫生所负责人马某某500元现金;2012年1月份,韦勇收受马某某1000元现金;2013年1月份,韦勇收受马某某1000元现金。 10、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于2013年1月份左右,收受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牛房村卫生所负责人郑某某500元现金,据为己有。 11、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2年4月份,韦勇收受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魏家营卫生所负责人尚某某1000元现金;2013年1月份,韦勇收受尚某某500元现金。 12、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0年吴某某办个体门诊前,韦勇收受十里铺吴某某卫生室负责人吴某某1000元现金;2010年吴某某个体门诊许可证办理后,韦勇收受吴某某1000元现金;2011年下半年,韦勇收受吴某某1000元现金;2011年中秋节前,韦勇收受吴某某1000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韦勇收受吴某某500元现金;2012年1月份,韦勇收受吴某某1000元现金;2013年1月份,韦勇收受吴某某1000元现金;2012年5月份,韦勇收受吴某某1000元现金。 13、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2年9月份,韦勇收受焦某某3000元代金券,据为己有。 14、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09年春节前,韦勇收受中所屯村卫生室负责人汤某某1000元现金;2009年中秋节前,韦勇收受汤某某500元现金;2010年春节前,韦勇收受汤某某1000元现金;2010年中秋节前,韦勇收受汤某某500元代金券;2011年春节前,韦勇收受汤某某1000元现金;2011年5月份,韦勇收受汤某某1000元现金;2011年中秋节前,韦勇收受汤某某500元代金券金;2012年春节前,韦勇收受汤某某500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韦勇收受汤某某5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韦勇收受汤某某500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韦勇收受汤某某500元现金。 15、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2年1月份,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官庄村卫生所负责人黎某某500元现金;2013年1月份,韦勇收受黎某某1000元现金。 16、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2年1月份,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小庄村卫生所负责人薛某某500元现金;2013年1月份,韦勇收受薛某某500元现金;2014年1月份,韦勇收受薛某某1000元现金。 17、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2年1月份,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营村卫生所负责人刘某某1000元现金;2013年1月份,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营村卫生所负责人刘某某1000元现金。 18、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2年1月份,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吴村卫生所负责人李某甲1000现金;2013年1月份,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吴村卫生所负责人李某甲1000现金。 19、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0年10月份,韦勇为买玉,让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吴村卫生所负责人李某乙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打款2000元;2011年1月份,韦勇收受李某乙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1年中秋节前,韦勇收受李某乙5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1年12月份,韦勇收受李某乙1000元现金;2012年1月份,韦勇收受李某乙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2年中秋节前,韦勇收受李某乙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3年1月份,韦勇收受李某乙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 20、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2年2月份,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郭吴村卫生室负责人赵某某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2年7月份,韦勇收受赵某某1000元现金;2013年1月份,韦勇收受赵某某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3年7月份,韦勇收受赵某某5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前,韦勇收受赵某某500元丹尼斯购物卡。 21、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2年1月份,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里屯卫生室负责人王某甲1000元现金;2012年王某甲的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后,韦勇为买玉,让王某甲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打款1500元;2013年1月份,韦勇收受王某甲1000元现金。 22、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0年左右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里铺卫生室王某乙1000元丹尼斯购物券,据为已有。 23、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3年12月底,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吴村卫生室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500元丹尼斯代金券,据为已有。 24、2013年6月份,秦某某在办理医疗执业许可证时曹某某变相向其索要25000元。因被告人韦勇当时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曹某某便将韦勇向其借款时打有3000元的借条还给了韦勇,韦勇变相从该款中得好处费3000元。 25、2012年5月份左右,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张村卫生室负责人陈某某2000元钱的唱歌卡;2012年11月份左右,韦勇为让陈某某到其指定位置为其购买价值8000元的象牙收藏品,将其据为己有。 26、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3年春节,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顺卫生室仝某某300元丹尼斯购物卡,据为已有;2014年春节前,韦勇收受仝某某500元钱,据为已有。 27、被告人韦勇利用担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副科级干部的职务之便,2013年春节前,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轻纺城惠康诊所吴某某300元钱,据为已有;2014春节前,韦勇收受吴某某1000元钱,据为已有。 综上,韦勇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1500元人民币。被告人韦勇之行为应构成受贿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勇认为起诉书指控27起事实中收受财物时间应为春节前,而非每年1月或2月份;韦勇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第1起2012年1月、2013年1月、2014年春节前收受王某现金共4000元;第2起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收受牛某某现金共2000元;第3起收受万某某1200元华联购物卡;第4起2012年1月、2013年1月收受李某某1300元现金;第5起中2012年1月、2013年1月收受张某某2000元现金;第6起中2012年1月、2013年1月共收受王某某1400元代金券;第7、8、9、10起收受苏某某、傅某某、马某某、郑某某财物共计8000元;第11起中2013年1月收受尚某某500元现金;第12起中2011年下半年、2011年中秋前、2012年中秋前、2012年1月、2013年1月,收受吴某某4500元现金;第14、15、16、17、18起收受汤某某、黎某某、薛某某、刘某某财物共计15000元;第19起中2011年1月、2011、2012年1月、2012年中秋节、2013年1月收受李某乙4500元购物卡;第20起中2013年1月、2013年中秋节收受赵某某1500元购物卡;第21起中2012年1月、2013年1月共收受王某甲2000元现金;第26起收受仝某某财物800元;第27起收受吴某某财物1300元。上述财物共计50000元属于礼节性的馈赠,不构成受贿罪;起诉书指控第22起,证人王某乙未陈述2010年左右向韦勇送去1000元购物券的事实,不应作为犯罪数额计算;起诉书指控第23起,韦勇收受刘某乙现金500元,客观上韦勇没有利用职权为刘某乙谋取利益,刘某乙诊所会费的减免符合规章制度,该起事实不符合受贿罪主客观要件,不构成受贿罪;韦勇及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第24起,韦勇未收受秦某某3000元,不应作为犯罪数额计算;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第25起,2012年11月左右,韦勇让陈某某为其购买价值8000元象牙收藏品的事实,因无司法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赃物价值,且韦勇馈赠给陈某某相同价值的挂件,该起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韦勇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韦勇系自首,请求对被告人韦勇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韦勇在担任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副科级干部期间,利用对所管辖辖区村级卫生室及个体门诊进行卫生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辖区卫生室负责人王某、牛某某等多人送去的财物,共计87500元(其中现金55500元,有价证券32000元)。侦查期间,被告人韦勇亲属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退出50000元赃款。审理期间。韦勇亲属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退出37500元赃款。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韦勇收受前张村卫生室负责人王某送去的现金1000元;同年4月份,收受王某现金2000元;2013年春节前,收受王某现金1000元;2014年春节前,收受王某现金2000元。以上韦勇分四次共收受王某现金60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其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收受安阳市高新区前张村卫生室负责人王某现金共计6000元。证人王某证言其为了让韦勇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给予其诊所关照,于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分四次送给韦勇现金共计6000元,其中2012年4月份,其通过曹某某转送给韦勇现金2000元。证人曹某某证言2012年4、5月份,安阳市高新区前张村卫生室负责人王某为了让韦勇帮忙照顾推进卫生室标准化改造,通过其转送给韦勇现金2000元。 (二)2010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韦勇收受华山大街俊峰诊所负责人的丈夫牛某某价值4800元的二个玉镯和一块玉件。2011年春节前,收受牛某某现金500元;2012年春节前,收受牛某某5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收受牛某某5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收受牛某某500元现金;以上五次,韦勇共收受牛某某送去的现金2000元和价值人民币4800元的二个玉镯和一块玉件,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1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分四次共收受华山大街俊峰诊所负责人的丈夫牛某某现金2000元。2010年6月份左右,其收受牛某某价值4800元的二个玉镯和一块玉件。证人牛某某证言其为了让韦勇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给予俊峰诊所关照,于2011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分四次送给韦勇现金共计2000元。2010年6月份左右,万某某为开办诊所让韦勇帮忙办理开办诊所相关手续,其送给韦勇价值4800元的二个玉镯和一块玉件。证人万某某证言2010年6月,其通过牛某某让韦勇办理卫生诊所相关手续,后牛某某讲将财物送给了韦勇。 (三)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韦勇收受华瑞中西医诊所负责人万某某送去的价值300元上海华联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收受万某某价值300元上海华联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收受万某某价值300元上海华联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收受万某某价值300元上海华联购物卡。以上四次,韦勇共收受万某某送去的价值1200元的上海华联购物卡,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1年至2014年春节前,其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在办公室收受收受华瑞中西医诊所负责人万某某共计价值1200元的上海华联购物卡。证人万某某证言2011年至2014年春节前,其为了让韦勇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给予其诊所关照,分四次送给韦勇价值共计1200元的上海华联购物卡。 (四)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韦勇收受前定龙村卫生室负责人李某某现金500元;同年10月份,韦勇为买玉让李某某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打款2800元;2013年春节前,收受李某某现金800元;同年6月份,收受李某某现金900元。以上四次,韦勇共收受李某某送去的现金50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2年春节前至2013年6月份,其分四次共收受前定龙村卫生室负责人李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证人李某某证言2012年元月份至2013年6月份,其为了让韦勇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给予照顾,分三次共送给韦勇现金2200元;2012年10月份左右,其为了让韦勇忙帮推进其卫生室标准化改造,为韦勇在网上买玉付款2800元。证人曹某某证言2013年夏天李某某因医疗垃圾太多等原因被罚款3000元,为了让韦勇帮忙不交罚款,李某某送给韦勇现金900元;2012年10月份左右,李某某为了推进其卫生室标准化改造,为韦勇在网上买玉付款2000元左右。 (五)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韦勇收受魏家营卫生室负责人张某某送去的现金1000元;同年5月,韦勇为买玉让张某某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1500元;2013年春节前,收受张某某送去的现金1000元。以上三次,韦勇共收受张某某送去的现金35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2年与2013年春节,其分两次共收受前定龙村卫生室负责人李某某现金2000元人民币。2012年5月份,其为了买玉,通过曹某某让李某某网上为其付买玉款1500元。证人李某某证言2012年和2013年春节,为了感谢韦勇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对其所负责魏家营村卫生室的关照,两次共送给韦勇现金2000元;2012年5月份左右,其为了让韦勇忙帮忙推进其卫生室标准化改造,为韦勇在网上买玉付款1500元。证人曹某某证言2013年5月份左右,张某某为了推进其卫生室标准化改造,为韦勇在网上买玉付款1500元。 (六)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韦勇收受小吴村卫生室负责人王某某现金700元;2012年2月份,收受王某某现金1000元;2013年春节前,收受王某某价值700元华联代金券。以上三次,韦勇共收受王某某送去的现金1700元和价值700元华联代金券,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2年至2013年春节前,其分三次共收受小吴村卫生室负责人王某某现金1700元和价值700元华联代金券。证人王某某证言为了让韦勇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关照小吴村卫生室,于2012年至2013年春节前分三次共送给韦勇1700元现金和价值700元华联代金券。 (七)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韦勇收受十里铺村卫生所负责人苏某某现金1000元;2013年春节前,收受苏某某现金1000元。以上两次,韦勇共收受苏某某送去的现金20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2年至2013年春节前,其两次在办公室收受开发区十里铺村卫生所医生苏某某现金2000元。证人苏某某证言2012年至2013年春节,为了让韦勇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对其卫生室给予关照,两次送给韦勇现金共计2000元。 (八)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跃进农场卫生所负责人傅某某价值1000元上海华联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收受傅某某价值1000元上海华联购物卡;同年中秋节前,收受傅某某价值1000元上海华联购物卡。以上三次,韦勇共收受傅某某送去的价值3000元的上海华联购物卡,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2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中秋节前,其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共收受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跃进农场卫生所负责人傅某某价值3000元上海华联购物卡。证人傅某某证言2012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中秋节前,为了让韦勇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上给予关照,分三次共送给韦勇价值3000元上海华联购物卡。 (九)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马屯村卫生所负责人马某某现金500元;2012年春节前,收受马某某现金1000元;2013年春节,收受马某某现金1000元。以上三次,韦勇共收受马某某送去的2500元现金,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1年至2013年春节前,其分三次共收受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马屯村卫生所负责人马某某现金2500元。证人马某某证言2011年至2013年春节前,其为了让韦勇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给予照顾,分三次共送给韦勇现金2500元。 (十)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韦勇收受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牛房村卫生所负责人郑某某送去的现金5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3年春节前,其收受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牛房村卫生所负责人郑某某现金500元。证人郑某某证言为了让韦勇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对其负责的卫生所给予关照,于2013年1月份左右送给韦勇现金500元。 (十一)2012年4月份,被告人韦勇收受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魏家营卫生所负责人尚某某现金1000元;2013年春节,收受尚某某送去的现金500元。以上两次,韦勇共收受尚某某送去的现金15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2年4月份至2013年春节前,其两次收受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魏家营卫生所负责人尚某某现金共计1500元。证人尚某某证言2012年4月份,为了让韦勇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给予照顾,其送给韦勇现金500元;2013年1月份左右,其卫生所进行标准化改造时通过曹某某送给韦勇现金1000元。证人曹某某证言2012年5月份,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魏家营卫生所负责人尚某某为了推进他负责的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通过其送给韦勇现金1000元。 (十二)被告人韦勇利用对十里铺利娟卫生室办理卫生室相关手续和发放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便利,于2010年吴某某办个体门诊前,收受吴某某现金1000元;2010年吴某某个体门诊许可证办理后,韦勇收受吴某某现金1000元;2011年下半年,收受吴某某现金1000元;2011年中秋节前,收受吴某某现金1000元;2012年春节前,收受吴某某现金1000元;2012年5月份,收受吴某某现金1000元。2012年中秋节前,收受吴某某现金500元;2013年春节前,收受吴某某现金1000元;以上八次,韦勇共收受吴某某送去的现金75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0年至2013年春节前,其分八次收受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里铺利娟卫生室负责人吴某某共计现金7500元。证人吴某某证言2010年至2013年春节前,其为了让韦勇为其办理卫生所相关手续并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给予关照,分八次送给韦勇现金共计7500元。 2012年9月份,被告人韦勇在其单位对大定龙村卫生室进行改造管理时,收受大定龙村卫生室负责人焦某某送去的价值3000元代金券,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2年9月份,其收受大定龙村卫生室负责人焦某某送去的价值3000元代金券。证人焦某甲、曹某某证言2012年9月份,焦某甲为将其个体诊所申请为集体村卫生室,通过曹某某向韦勇送去现金3000元。 (十四)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韦勇收受中所屯村卫生室负责人汤某某现金1000元;同年中秋节前,韦勇收受汤某某现金500元;2010年春节前,收受汤某某现金1000元;同年中秋节前,收受汤某某价值500元华联代金券;2011年春节前,收受汤某某现金1000元;同年5月份,收受汤某某现金1000元;同年中秋节前,收受汤某某价值500元代金券金;2012年春节前,收受汤某某现金500元;同年中秋节前,收受汤某某现金500元;2013年春节前,收受汤某某现金500元;同年中秋节前,收受汤某某现金500元。以上十一次,韦勇共收受汤某某送去现金6500元和价值1000元华联代金券,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09年春节前至2013年中秋节前,其利用职务之便,分十一次收受中所屯村卫生室负责人汤某某共计现金6500元和1000元华联代金券。证人汤某某证言2009年春节前至2013年,其分十一次共送给韦勇现金6500元和1000元华联代金券。 (十五)2012年春节,被告人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官庄村卫生所负责人黎某某现金500元;2013年春节,收受黎某某现金1000元。以上两次,韦勇共收受黎某某送去的现金15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2年至2013年春节前,其利用职务便利,两次收受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官庄村卫生所负责人黎某某现金共计1500元。证人黎某某证言2012年至2013年春节前,其分两次向韦勇送去现金共计1500元。 (十六)2012年春节钱,被告人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小庄村卫生所负责人薛某某现金500元;2013年春节前,收受薛某某现金500元;2014年春节前,收受薛某某现金1000元。以上三次,韦勇共收受薛某某送去的现金20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其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收受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小庄卫生所负责人薛某某现金共计2000元。证人薛某某证言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其领取公共卫生补助金后两次送给韦勇现金共计2000元。 (十七)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营村卫生所负责人刘某某现金1000元;2013年春节前,韦勇收受刘某某现金1000元。以上两次,韦勇共收受刘某某送去的现金20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2年至2013年春节前,其两次收受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营村卫生所负责人刘某某现金共计2000元。证人刘某某证言2012年至2013年春节前,其为了让韦勇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给予关照,分两次共送给韦勇现金2000元。 (十八)2012年春节,被告人韦勇利用对其辖区村居卫生室发放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便利,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吴村卫生所负责人李某甲现金1000元;2013年春节,收受李某甲现金1000元。以上两次,韦勇共收受李某甲送去的现金20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0年10月份至2013年春节前,其利用职务便利,分两次共收受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吴村卫生所负责人李某甲现金2000元。证人李某甲证言2010年10月份至2013年春节前,其为了让韦勇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给予关照,分两次共送给韦勇现金2000元。 (十九)2010年10月份,被告人韦勇为买玉,让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吴村卫生所负责人李某乙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打款2000元;2011年春节,收受李某乙价值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1年中秋节前,收受李某乙价值5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1年12月份,收受李某乙现金1000元;2012年春节,收受李某乙价值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2年中秋节前,收受李某乙价值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3年春节,收受李某乙价值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以上七次,韦勇共收受李某乙送去的价值4500元丹尼斯购物卡和现金30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0年10月份至2013年春节前,其利用职务便利,分七次共收受李某乙送去的价值4500元丹尼斯购物卡和现金3000元。证人曹某某证言2010年年底,李某乙为了感谢韦勇为其办理诊所卫生许可证,向韦勇提供买玉的账号汇款2000元。证人李某乙证言2010年10月份至2013年春节前,为了感谢韦勇在其办理卫生诊所相关手续时给予的关照,分七次共送给韦勇价值4500元丹尼斯购物卡和现金3000元,其中2010年10月,其向韦勇提供买玉的账号汇款2000元。 (二十)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郭吴村卫生室负责人赵某某价值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同年7月份,收受赵某某现金1000元;2013年春节前,收受赵某某价值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同年7月份,收受赵某某价值500元丹尼斯购物卡;同年中秋节前,收受赵某某价值500元丹尼斯购物卡。以上五次,韦勇共收受赵某某现金1000元和价值3000元丹尼斯购物卡,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2年春节前至2013年中秋节前,其分五次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郭吴村卫生室负责人赵某某现金1000元和价值3000元丹尼斯购物券。证人赵某某证言2012年春节前至2013年中秋节前,其为申请将个体诊所变更为集体卫生室以及为了推进其卫生室标准化改造,分五次向韦勇送去现金1000元和价值3000元丹尼斯购物券。 (二十一)2012年1月份,被告人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里屯卫生室负责人王某甲现金1000元;2012年王某甲的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后,韦勇为买玉,让王某甲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1500元;2013年1月份,收受王某甲现金1000元。以上三次,韦勇共收受王某甲现金35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2至2013年春节,其两次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里屯卫生室负责人王某甲现金2000元,2012年其为买玉,让王某甲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1500元。证人王某甲证言2012至2013年春节,其两次送给韦勇现金2000元,并于2012年其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改造后,向韦勇提供的买玉银行账户汇款1500元。证人曹某某证言2012年,王某甲为了推进其卫生室改造进度,向韦勇为购玉提供的银行账户打款1000多元。 (二十二)2013年12月底,被告人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吴村卫生室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送去的价值500元丹尼斯代金券,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3年12月底,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吴村卫生室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送去的价值500元丹尼斯代金券。证人刘某乙证言为感谢韦勇帮忙减少其父亲诊所交纳的协会会费,2013年12月底送给韦勇价值500元丹尼斯代金券。 (二十三)2012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张村卫生室负责人陈某某价值2000元的唱歌卡;同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韦勇让陈某某到其指定古玩市场为其购买价值8000元的象牙收藏品,将其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2年5月份左右,其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张村卫生室负责人陈某某价值2000元的唱歌卡;2012年11月份左右,为买玉其让陈某某到指定古玩市场为其购买价值8000元的象牙收藏品。证人曹某某证言2012年5月陈某某为了将其个体卫生室申请为村卫生室,通过其向韦勇充值2000元的唱歌卡。2012年6、7月份,陈某某为了推进其卫生室进行改造,为韦勇购买价值8000元的象牙收藏品。证人陈某某证言2012年5月份,其为申请开办集体诊所,曹某某让其给韦勇唱歌卡上充值2000元,后其给曹某某现金2000元让曹某某去充值。2012年11月份左右,为感谢开发区卫生办为其申请报销其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装修款,其和曹某某到古玩市场为韦勇购买价值8000元的象牙收藏品。 (二十四)2013年春节,被告人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顺卫生室仝某某送去的3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收受仝某某送去的现金500元,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3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其利用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顺卫生室仝某某价值300元丹尼斯购物卡和现金500元。证人仝某某证言2013年至2014年春节前,为了让韦勇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给予关照,送给韦勇价值300元丹尼斯购物卡和现金500元。 (二十五)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韦勇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轻纺城惠康诊所负责人吴某某送去的现金300元,2014春节前,收受吴某某送去的现金1000元,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供述2013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其分两次收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轻纺城惠康诊所负责人吴某某送去的现金共计1300元。证人吴某某证言2013年至2014年春节,其为了将其负责的诊所迁址并让韦勇在日后的管理工作中给予关照,分两次共送给韦勇现金共计1300元。 综合证据如下: 1、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中共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做委员会文件、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证明及被告人韦勇干部履历表证实:2007年4月安阳高新区卫生管理办公室成立,韦勇一直负责其全面工作,但未下文件,2013年2月至今韦勇任安阳高新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副科级干部。 2、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证明: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属全供事业单位,2004年7月至今,该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公章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公章一直沿用至今,未更改过。2004年7月至2013年2月韦勇一直负责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全面工作,但未下文件。2013年2月至今,韦勇任安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副科级干部,分管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医政,妇幼,农卫,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的监督管理等卫生方面的全面工作。 3、收款收据一张: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收到韦勇案件交款5万元。 4、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检察机关在对韦勇初查时已经掌握韦勇收受王某、牛某某、万某某等人财物的事实,后检察机关人员将韦勇带至检察机关接受调查时,韦勇供述了收受王某、牛某某、万某某等人财物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收受汤某某、黎某某、薛某某、刘某某等14人财物的事实。 另有破案报告及被告人韦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勇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核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韦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韦勇辩称收受财物时间应为春节前而非每年1月或2月份收受的事实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一致。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第1起2012年1月、2013年1月、2014年春节前收受王某现金共4000元;第2起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收受牛某某现金共2000元;第3起收受万某某1200元华联购物卡;第4起2012年1月、2013年1月收受李某某1300元现金;第5起中2012年1月、2013年1月收受张某某2000元现金;第6起中2012年1月、2013年1月共收受王某某1400元代金券;第7、8、9、10起收受苏某某、傅某某、马某某、郑某某财物共计8000元;第11起中2013年1月收受尚某某500元现金;第12起中2011年下半年、2011年中秋前、2012年中秋前、2012年1月、2013年1月,收受吴某某4500元现金;第14、15、16、17、18起收受汤某某、黎某某、薛某某、刘某某财物共计15000元;第19起中2011年1月、2011、2012年1月、2012年中秋节、2013年1月收受李某乙4500元购物卡;第20起中2013年1月、2013年中秋节收受赵某某1500元购物卡;第21起中2012年1月、2013年1月共收受王某甲2000元现金;第26起收受仝某某财物800元;第27起收受吴某某财物1300元。上述财物共计50000元属于礼节性的馈赠,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经审理查明,向韦勇送去财物的人员均与韦勇工作职责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非礼节性的馈赠,故对此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韦勇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第22起,证人王某乙未陈述2010年左右向韦勇送去1000元购物券的事实,不应作为犯罪数额计算的理由;因公诉机关仅提供被告人韦勇供述2010年左右收受王某乙财物,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对辩护人此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信。辩称起诉书指控第23起,韦勇收受刘某乙现金500元,客观上韦勇没有利用职权为刘某乙谋取利益,刘某乙诊所会费的减免符合规章制度,该起事实不符合受贿罪主客观要件,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因证人刘某乙证言其向韦勇送去财物与韦勇在工作上存在利害关系,韦勇在侦查期间供述刘某乙为了让其在日后的管理过程中给予他负责的诊所关照而向其送去财物,故辩护人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韦勇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第24起,韦勇未收受秦某某3000元,不应作为犯罪数额计算的理由,与公诉机关提供韦勇供述、曹某某及秦某某证言证明曹某某以李某丙转让医疗执业许可证为由收受秦某某转让费但未告知韦勇,也未向韦勇讲明韦勇向其借的3000元从秦某某的转让费里扣除,韦勇并未利用职务便利而收受他人财物,故对此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信;辩称起诉书指控第25起,2012年11月左右,韦勇让陈某某为其购买价值8000元象牙收藏品的事实,因无司法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赃物价值,且韦勇馈赠给陈某某相同价值的挂件,该起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韦勇构成受贿罪;因公诉机关提供证人曹某某、陈某某证言均证实为韦勇购买象牙收藏品而支付现金8000元,被告人韦勇侦查阶段供述象牙收藏品价值6000多元,但庭审时对象牙收藏品价值8000元数额不持异议,且韦勇系在受贿事实完成后另行赠送陈某某相同价值的挂件,故此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辩称被告人韦勇系自首的理由;因公诉机关提供破案报告及情况说明证实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韦勇初查时已经掌握韦勇收受辖区卫生室负责人王某、牛某某、万某某、李某某等多人财物的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但被告人韦勇在检察机关调查问话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其收受汤某某、黎某某、薛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王某甲等14人财物的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 (没收个人财产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韦勇退出的赃款875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宁利霞 代理审判员 牛晓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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