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475号 申请执行人鲍某某,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鲍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安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鲍某某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1)安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