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鲍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475号 申请执行人鲍某某,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鲍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475号
申请执行人鲍某某,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鲍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安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鲍某某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1)安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孟继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