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霍某,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霍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者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霍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