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192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确认合同效力返还转让费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安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某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1)安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