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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刘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74-2号 申请人陈某某,女,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74-2号

申请人陈某某,女,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了(2013)安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某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海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