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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锋利与韩迎新、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646号 申请执行人赵锋利,男,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迎新(又名韩志红),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宁,女,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 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646号

申请执行人赵锋利,男,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迎新(又名韩志红),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宁,女,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

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滑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锋利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张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宁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宁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支行的帐号6228481352235182015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