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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海峰与邓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耿海峰,女,1973年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邓晓光,男,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滑城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耿海峰,女,1973年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邓晓光,男,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滑城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邓晓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7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晓光有车牌号为豫E0404X的宝马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邓晓光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0404X的宝马轿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邓晓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邓晓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邓晓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