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李波与被上诉人张佩贞、王晓光房屋确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曾用名李正国),男,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谢政武、张文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佩贞,女,1924年1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曾用名李正国),男,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谢政武、张文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佩贞,女,192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晓琳,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白银生,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光,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白银生,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波因与被上诉人张佩贞、王晓光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波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政武、张文涛,被上诉人张佩贞的委托代理人白银生、王晓琳,被上诉人王晓光及其委托代理人白银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艺霞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