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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标与杨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270号 申请执行人常建标,男,1936年10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发民,男,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 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滑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270号

申请执行人常建标,男,1936年10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发民,男,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

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滑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建标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杨发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发民有位于道口镇人民路中段路西农行南侧梁二庄小区二单元七楼西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杨发民所有的位于道口镇人民路中段路西农行南侧梁二庄小区二单元七楼西户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被执行人杨发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