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141号 申请执行人康立,男,1997年12月6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康红星,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占富,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彦青,女,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康立申请执行王占富、王彦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少民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年6日向被执行人王占富、王彦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2月11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占富、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庄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占富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庄信用社的存款壹万八千元整,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苗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