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418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生,男,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保生,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国喜,男,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淑彬,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永彩,女,1980年9月11日生,汉族。 关于王春生、杨保生、安国喜申请执行朱淑彬、安永彩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春生、杨保生、安国喜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二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