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武志民与攸金涛、李卫东、攸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492号 申请执行武志民,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攸金涛,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卫东,女,1972年1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攸金辉,男1980年5月21日生,汉族。 关于武志民申请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492号
申请执行武志民,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攸金涛,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卫东,女,1972年1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攸金辉,男1980年5月21日生,汉族。
关于武志民申请执行攸金涛、李卫东、攸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志民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