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495号 申请执行人魏士丽,女,1978年2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闫志,男,1980年6月1日生,汉族。 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09)滑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士丽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闫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闫志在中国农业银行莱阳清水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闫志在中国农业银行莱阳清水路支行的存款六千元整,冻结期限为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苗 阳 |